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981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校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化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有效提高智慧校园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以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作。学校信息化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信息化规划,学校信息化外联工作,各类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现代教育技术应用项目,微课和精品课堂等资源建设,电子场馆(计算机教室)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顶层设计,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数据一体化、业务一体化、平台一体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顶层设计、统一标准;需求导向、稳步实施;整合资源、数据共享;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

(二)审议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规划;

(三)审批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项目;

(四)决策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 审议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

(二)组织编制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规划;

(三)组织制定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

(四)审核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五)组织重大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项目建设及重大课题研究; (六)协调解决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七)承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技术协调、运行维护等工作,拟订学校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为业务需求发起、撰写及审核部门; 图书信息中心为技术需求撰写、经费估算及审核部门;计划财务处为信息化项目经费最终调控部门。

第十条  综合管理处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信息化和现代教育技术项目经费管理,组织政府采购,签署和保管合同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信息办组织 图书信息中心和有关各二级学院(部)、部门,根据国家(省)教育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要求,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规划等。 第十二条  信息办组织 图书信息中心和业务需求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发展需要,根据部门业务需求提出的年度项目申请,研究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送 图书信息中心,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部门教学、管理需要,提出学校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申请,编制业务需求说明书,先报 图书信息中心。涉及国家秘密的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申报。

第十五条   图书信息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部)、部门申报的业务需求说明书,结合学校发展和顶层设计需要,提出硬件、网络设备配置、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及项目验收要求,并初步给出技术建设方案和建设经费估算,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需求, 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内容和建设经费估算。

第十七条   图书信息中心将审核情况报信息办。 第十八条  信息办负责将审核项目进行汇总,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信息办审核,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和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以学科或科研经费建设的信息化、现代教育技术和课程资源类项目,须征求 图书信息中心技术需求,以符合学校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需求部门会同 图书信息中心,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项目招标需求书, 图书信息中心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经费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评工作,由 图书信息中心按照标准统一、统一平台、数据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图书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全院信息化相关项目技术验收(含学科和科研经费建设的信息化、现代教育技术和课程资源类项目)。技术验收前置条件:一是承建公司依据合同和招标需求实施完成,验收资料准备齐全后,提出验收申请;二是应用系统开发必需符合《学校数据标准规范》,与数据中心完成数据交换、共享;三是使用部门提供试运行用户使用报告,说明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功能符合合同和招标需求,并达到了预期目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图书信息中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率、采购过程、建设实施、评审验收、使用效果等环节,采用适当、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三十条  经费到位后, 图书信息中心应立即会同业务需求部门启动招标流程。因业务需求部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开展,该业务部门需书面向信息办说明,并承担该经费使用考核责任。同时,该业务部门停止申请新信息化项目权利一年。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化相关项目原则上部署在学校数据中心,课程资源类视频归档到 图书信息中心。未部署在学校数据中心的系统,信息安全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经学校同意且签署保密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应用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图书信息中心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要求,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学校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经费列入部门当年预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学校监察处、审计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强化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